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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整体运行良好,但在宏观调控背景下,结合未来2—3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与个人按揭贷款的投向与风险防范策略应强调以下重点:   继续积极发展房地产信贷业务。在全国房地产价格将保持上升趋势的预期下,未来2—3年,随着我国房地产需求的迅速增长,开发商与居民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需求量也将稳步增长,房地产信贷业务将继续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商业银行应继续积极发展该业务,但贷款增速以不超过当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为宜。   普通住宅开发贷款与按揭贷款仍是信贷投向重点。住宅建设投资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主体,在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的占比已经扩大到70%,且呈逐年提高之势。同时随着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陆续出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供应量将有所上升,低密度、高价位的高档住宅的供应量将相应减少,因此围绕以上三类普通住宅的开发贷款应得到迅速发展。个人购房消费是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的主体,占比超过了90%,因此未来2—3年按揭贷款仍是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投向的重点。   谨慎发展与商业营业用房相关的信贷业务,重点拓展京、沪、粤、浙、苏的办公楼信贷业务。由于2004年以来全国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增速迅速回落,空置面积上升,因此,从整体上看,商业房地产的投资风险高于住宅投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商业零售业已进入微利时代,微薄的商业利润往往难以支撑高昂的商场租金支出,开发商投资商铺的盈利空间极为有限。因此除谨慎介入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特大城市中心区域的高品质物业开发外,应严格控制信贷资金投向商业房地产开发,尤其是大型商铺的开发。同时由于我国办公楼投资主要向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五省市聚集,以上城市基本主导了全国办公楼市场,因此是商业银行拓展办公楼类信贷业务的重点地区。   东部应继续成为拓展业务的重点区域,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市场机会不容忽视。未来2—3年,东部地区仍将是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各类房地产销售的主要区域,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辽宁、天津等省市将继续成为商业银行全面拓展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重点。其中除一线中心城市应继续作为信贷投向的重点外,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机遇也值得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迅速增长,该地区在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的占比将逐渐提高,商业银行在部分中心城市的房贷业务面临着较大的成长机会,四川省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尤其不容忽视。   重点发展盈利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信贷业务,把握行业资产重组契机,合理调整客户结构。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效益出现了分化,大多数企业处于微利水平,因此商业银行应有选择地发展房地产信贷客户。应加大对主业优势突出、盈利能力较强、资质等级高、信用记录好、具有土地、品牌、管理等优势的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与其建立长期的战略性合作关系,谨慎介入进入房地产行业的时间较短以及不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集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企业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从正面影响看,围绕盘活土地资源、企业战略转型及业务结构调整展开的资产重组在为优势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的同时,也消化了一部分亏损严重,效益、效率低下的企业。有利于优选目标客户、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从负面影响看,部分企业借资产重组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将导致信贷资产的巨大损失。为防止不良资产的出现,部分经营业绩不好、面临被兼并或破产的企业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围绕这些企业进行信贷资产重组刻不容缓。   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房地产行业的高风险特征使其成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重点。即使对于应大力发展的普通住宅开发项目与个人房贷业务,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风险,杜绝不良资产的产生。   对住宅开发项目贷款,一是必须在项目审批手续完备、“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达到35%以上且足额到位、项目综合效益较好的前提下发放,要严格坚持房地产信贷准入和退出制度。二是加强对开发商的财务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存货结构(包括原材料存货、设备存货、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开发用品存货)与企业的现金流量,据以评价企业的储备资产水平和项目运作能力。三是加强贷后管理,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对开发商贷款要开设专用帐户,视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拨付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以销售进度按比例归还银行贷款。   对个人住房贷款,一要尽快对不良贷款余额偏大的分行进行风险排查,吸取教训作为前车之鉴。二要按照银监会规定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现房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三要控制个人购房行为和首付款比例,对购买第二套以上的个人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不享受住房贷款优惠利率,且首付比例要适当提高。四要加强对个人第一还款能力的分析,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工作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不得仅凭担保、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源发放贷款
简要内容:广义上讲,物流指的是物质实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移动,一般地讲,物流所研究的是人们主观地为了某种目的而对物质实体执行的某种物理过程。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理性思考时代的到来,物流作为现代中国社会的一大热点,迎来了它的前所未有的繁荣。   这里我,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电子商务兴起于世界上最发达的美国社会,美国是一个物流异常发达的社会,其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电子商务的瓶颈是物流,美国社会实现的商务的信息化与发达的物流系统之间的自然对接。但在中国,这办不到。这也是当前中国物流热的主要原因。   中国的物流,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吴清一等人从日本将“物流”的概念引入中国之后,开办了中国第一个物流专业,成立了中国第一个物流研究所,同时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在大连试办了中国第一个配送中心,此后,经过长达10年的“休眠期”,直到2000年,电子商务走出概念期后,仿佛一夜之间,“千树万树梨花开”,物流一下变成了巨大的“钱坑”。   目前中国的物流热中,几乎都是集中于物流系统与物流技术的,最近的热点又似乎在向软件 方面转移。至于物流机械,似乎很少有人问津。甚至又部分传统的物流机械制造厂家都不惜放弃传统的产品,大举向概念时代的物流技术转型。   物流机械系统,作为物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将人们从繁沉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的重任。在物流的执行领域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物流机械,从物流技术的概念来讲,基本上可以分为:   包装材料:托盘、集装箱、瓦楞纸、塑料薄膜、编制袋、包装带、草绳及其制造机械。   搬运机械:叉车、吊车、铲车、堆垛机、悬挂输送机、输送链、散料输送线等   运输机械: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仓储机械:货架、容器、输送小车等   加工机械:剪板机、打包机、理货设备等   由此看来,物流机械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   由于这一系统过于庞大,我们不可能去做比较系统的分析。针对不同的企业,面临所处的环境、竞争SWOT,企业必须作出自己的选择,从而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   物流机械行业(不包括成型的汽车、叉车等),目前面临的发展问题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产品的非标准化:大多数执行企业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或者标准。   2、 竞争的无序化:企业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体系。行业分工不明确,产品无序竞争。形不成行业垄断优势,自毁市场。  3、 社会环境问题:市场经济的兴起和繁荣,轻看了整个机械加工市场,忽略了带有基础性质的机械加工行业的正常投入和发展。当然,不可避免地也影响到物流机械行业的发展。   4、 专业人才问题: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性人才缺乏。这是企业的长期竞争力。   5、 企业自身的各种问题。   鉴于目前大多数物流机械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1)加强和国家有关机构、高等学府、专业机构的合作,争取多渠道地来自国家领导层和社会团体的政策支持。   (2)加强和专业咨询机构的管理合作。构建公司的管理机制和平台,吸引更多的营销人才、管理专家、IT专家、物流产品交易、理财专家加盟。   (3)利用资本市场的资金等优势,同有关部门合作,从局部作起,规范和标准化某些物流产品,起到行业领头羊的作用。   (4)积极引进和消化国外的先进技术,找出适合中国物流与社会环境的物流产品开发之路。   (5)拓展和细分客户与市场,加大产品宣传力度,迅速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有计划有组织地垄断部分产品的市场。   (6)加强行业协作,行业作大。特别是如何与竞争对手合作,划分市场。或者是协作市场的问题。
简要内容: 近些年来,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而要消除土地管理中如此严重的问题,能否纠正土地执法中偏轻偏软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笔者比较关注土地执法中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我认为这是衡量土地执法是不是严格的一个重要标志。  尤其是,自国家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来,已有众多文件提出要依法解决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问题。比如,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是指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41%涉嫌违法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表明在土地执法问题上严格依法办事已经蔚然成风,这是很好的现象。  关键是,兑现“依法追究责任”的要求,有利于维护体现国家依法执政的决心。依法执政,使党和政府不是随意性、运动式执政,而努力使执政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使各级政府带头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样的要求应当贯穿于一切施政行为之中。在土地执法中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应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其次,依法追究责任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有些地方可能认为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已经有一种法不责众的态势,其实,越是普遍现象,国家越应当以最大的决心去解决问题,从而挽狂澜于既倒,充分体现执政智慧和执政能力。如果在普遍的违法行为面前退让示弱,那只能带来更多的损失甚至危险。  第三,就现实而言,依法追究责任,也有利于打破土地违法的恶性循环。笔者曾经听到一位地方官员诉苦,他说:其实许多官员也知道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是不利的,对此也是深恶痛绝,只是卷入了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而难以自拔。一旦不是以不痛不痒的严厉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而是以严格执法来刹住这样的歪风邪气,必将有利于促进地方官员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相信只要有关部门都能够坚持在土地管理问题上严格依法办事,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上的依法办事就有希望实现。
简要内容:近些年来,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而要消除土地管理中如此严重的问题,能否纠正土地执法中偏轻偏软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笔者比较关注土地执法中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我认为这是衡量土地执法是不是严格的一个重要标志。  尤其是,自国家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来,已有众多文件提出要依法解决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问题。比如,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是指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41%涉嫌违法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表明在土地执法问题上严格依法办事已经蔚然成风,这是很好的现象。  关键是,兑现“依法追究责任”的要求,有利于维护体现国家依法执政的决心。依法执政,使党和政府不是随意性、运动式执政,而努力使执政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使各级政府带头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样的要求应当贯穿于一切施政行为之中。在土地执法中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应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其次,依法追究责任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有些地方可能认为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已经有一种法不责众的态势,其实,越是普遍现象,国家越应当以最大的决心去解决问题,从而挽狂澜于既倒,充分体现执政智慧和执政能力。如果在普遍的违法行为面前退让示弱,那只能带来更多的损失甚至危险。  第三,就现实而言,依法追究责任,也有利于打破土地违法的恶性循环。笔者曾经听到一位地方官员诉苦,他说:其实许多官员也知道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是不利的,对此也是深恶痛绝,只是卷入了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而难以自拔。一旦不是以不痛不痒的严厉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而是以严格执法来刹住这样的歪风邪气,必将有利于促进地方官员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相信只要有关部门都能够坚持在土地管理问题上严格依法办事,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上的依法办事就有希望实现。
简要内容:核心提示:特殊地区或特殊环境下的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地震区的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应与抗震鉴定结合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在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为已有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提供统一的程序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已建成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   一、以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为主体的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的整体厂房、区段或构件。   二、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层厂房的整体厂房、区段或构件。   第1.0.3条 特殊地区或特殊环境下的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地震区的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应与抗震鉴定结合进行。   第二章 鉴定程序和等级标准   第一节 鉴定程序   第2.1.1条 工业厂房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可靠性鉴定评级。 第2.1.2条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鉴定任务的要求确定。   第2.1.3条 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设计图和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历次加固和改造设计图、事故处理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和检查观测记录等;   二、原始施工情况;   三、厂房的使用条件;   四、根据已有资料与实物进行初步核对、检查和分析;   五、填写初步调查表。初步调查表的格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要求;   六、制定详细调查计划。确定必要的实测、试验和分析等的工作大纲。   第2.1.4条 详细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布置、支撑系统、结构构件、结构构造和连接构造的检查;   二、地基基础的检查。必要时要开挖检查或进行试验;   三、结构上的作用、作用效应及作用效应的组合的调查分析,必要时进行实测统计;   四、结构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的检测与分析、结构构件的计算分析、现场实测,必要时进行结构检验;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评级居次及等级划分。
简要内容:北京奥组委开闭幕式工作部常务副部长、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运营中心主任王宁介绍了8月8日晚烟火燃放的情况。配合开幕式文艺表演和仪式程序的进程,在国家体育场顶部、奥林匹克中心区、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城区中轴线和居庸关长城等处燃放眩目多彩、造型各异的焰火,营造欢庆、热烈的奥运气氛。总长度大约20分钟。   从公布的信息可知,开幕式焰火燃放阵地分布在国家体育场、奥林匹克中心区、龙形水系、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城市中心等地。奥运会开幕当晚,从永定门经过天安门到达鸟巢的历史中轴线上,共设立29个焰火阵地燃放特效造型焰火,以表现第29届奥运会来到中国,来到北京,来到鸟巢。国旗升起后,采用红、黄两色牡丹礼花弹,沿着龙形水系上的22个燃放阵地迅跑,展现了跨度长达3.5公里的巨龙奔腾。在展示从世界各地征集来的数千张笑脸照片时,天空同时也打出2008个笑脸的焰火。圣火点燃后,鸟巢空中和居庸关长城上会出现同样的焰火造型,表现古今同步、跨越时空的对话。   据王宁介绍,开幕式焰火燃放呈现出这样的特点,首先是与文艺表演和仪式程序紧密结合。除在开幕式结尾部分集中燃放焰火,形成高潮之外,焰火燃放将贯穿节目始终。我们将根据节目内容和进程,燃放具有特殊造型的烟花,使之成为开幕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个特点是突出了奥林匹克元素。焰火燃放的有些造型,将试图融入奥林匹克形象和寓意,凸显奥林匹克理念。比如,用特殊的焰火造型体现奥林匹克走进中国、走进北京、走进鸟巢的寓意,表达中国人民对“百年奥运”的殷切期盼;我们还将首次用烟花打出奥运五环造型等一些特殊效果。 2008年7月16日,开幕式彩排燃礼花,鸟巢上空绚烂多彩。   同时,烟火燃放还具备高科技的特点。焰火燃放将采用空气发射技术、膛压发射技术,并采用数码点火控制系统进行控制。这些技术都是在焰火燃放中第一次使用。   为了体现绿色奥运的理念,焰火燃放将使用部分微烟火药和先进的发射技术,减少烟花燃烧后的烟尘、残渣和垃圾,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负面影响。   焰火燃放一方面会为场内的观众服务,渲染现场气氛;同时也考虑到周边地区的市民,让他们也可以一同欣赏到烟花绽放的美景,整个奥林匹克中心区将成为开幕式现场的延伸,构成城市景观的一部分。   王宁透露,开幕式焰火燃放除了使用喷泉、花束、罗马烛光、盆花、礼花弹等传统烟花品种外,还将使用芯片礼花弹、特效造型礼花弹、微烟焰火等新型烟花品种。   王宁表示,由于焰火燃放范围广,环节多、实施难度大、安全要求高。为了保证焰火燃放的安全、顺畅,已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了焰火产品及设备的质量、安全、技术、检验及验收标准文件,对烟花生产、检验、运输、储存、燃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了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同时,经过充分的论证,制订完成了周密的焰火燃放实施方案、组织运行方案,建立了严密的指挥通讯系统,采取措施确保燃放现场及周边人员、设施和建筑物的安全。   王宁说,7月16日在进行开幕式首次带妆彩排时,按照8月8日的焰火燃放规模,在鸟巢本体等核心区域进行了同比例的焰火“试燃放”。当天晚上,许多市民有幸观赏了精彩的焰火表演,许多网友还在网络上发布了大量的焰火表演的视频和图片。总体上讲,焰火表演达到了预期的艺术效果,组织运行和安全保障都得到了测试。这次焰火燃放对国家体育场钢结构、膜结构均无任何影响和损坏,也没有对现场观众产生影响。
简要内容:天津厂房网最新版全面推出,新版厂房网与众不同,气质非凡!致力于网络发展多元化的今天,厂房网不断的尝试与实践,更好更多的服务于客户,用心打造中国工业地产行业的“旗舰网站”。 天津厂房网作为工业地产行业网络媒体一直专注与平台建设,如何能让广大房产用户发布的广告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也是天津厂房网一直追求的目标。自天津厂房网推出以来始终如一坚持走平台发展路线,为网站用户提供最完善的服务也一直是网站的宗旨和追求目标,天津厂房网在创建几年里经过数次改版,加入新观念和时尚元素,不断对工业地产行业的形势与发展进行分析和不断创新完善,随着行业用户的广泛认可和新用户的不断增加天津厂房网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工业地产行业的重要网络媒体。 为了完善厂房网服务,更好的服务于业主,我们对网站广告进一步进行了改版创新,新增添了对联、全屏、悬停按钮等多种广告模式,更组建了全新视频展示功能,采用视频拍摄、编辑、声音合成及特效制作进行展示并获得极佳的宣传效果,主要针对厂房、库房、园区以及政府招商项目发布至厂房网平台进行展示,更好的为业主和投资方提供广告与信息服务的平台。 新特色、新功能不胜枚举,只等您亲身体验
2008-04-15 11:16:50
简要内容:1、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在天津港保税区及其扩展区从事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销及相关业务、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储存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仓储时间不受限制。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 3、保税区企业使用境外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以及为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不征收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4、保税区中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从事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贸易不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5、在保税区展销境外商品,不需缴纳关税抵押金,不受时间限制; 6、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出口加工业务,不设保证金台帐,不领取加工手册;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采用部分境外料件加工的产品内销时,只交纳境外料件关税及增值税; 7、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力的 30% ,在预算支出中设立“企业发展金”,扶持企业经营发展。
简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规范土地证书印制、发行行为,现将《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若干规定〉的通知》(
简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 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 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 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 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份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 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材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 第十二条 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十三条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 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 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 三、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者,得不分给。 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六、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第四章 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第十七条 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 第十九条 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后继续经营,不得分散。 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 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开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尝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 划定阶级成份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 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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