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
新闻来源:http://202.99.99.240 2008-11-04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于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促进系列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投资密度,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工业用地地价:P = E(1,2,3) + E0—(E0/ r(1,2,3))r
E(1,2,3):表示不同产业的基准地价,E1=60元/m2,E2=90元/m2,E3=120元/m2;
E0:为经验常数,为60元/m2;
r(1,2,3):表示不同行业可获基准地价的投资密度标准,r1=300美元/m2,r2=400美元/ m2,r3=500美元/ m2;
r:表示企业的投资密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
代入参数后,不同产业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和《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企业,在工业区内50年使用年限的地价计算公式为:P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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