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房产土地也得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新闻来源:http://www.fang10000.com 2008-12-04
没有产权的房产和土地也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记者昨日从广州地税部门获悉,由于没有及时缴纳“名下”的房产和土地相关税费,广州某公司被税务机关查补税费金共149万元。
税务人员指出,税法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同时,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日前在对广州市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分别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白云区和番禺区的三块土地及一处商品房,一直未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表示,这些房产和土地由于一些商业纠纷尚未处理完毕,一直都不能办理产权,而且也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所以企业以为是暂时不用缴纳相关税费。
经过稽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证实这些土地和房产虽未办产权,但使用权确实属于该公司,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同时,税法还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另外,对于购置新建商品房,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公司拥有使用权,应按税法规定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缴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记者还向税务部门了解到,当前经济往来日趋多样化,企业间的商业往来也日益复杂,类似上述企业的涉税情况也比较普遍,主要还是由于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理解有误所致。因此,税务部门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处理商业纠纷的同时,也要掌握好相关的税收政策,按章按时纳税,切莫顾此失彼,走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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