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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于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促进系列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投资密度,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工业用地地价:P = E(1,2,3) + E0—(E0/ r(1,2,3))r  E(1,2,3):表示不同产业的基准地价,E1=60元/m2,E2=90元/m2,E3=120元/m2; E0:为经验常数,为60元/m2; r(1,2,3):表示不同行业可获基准地价的投资密度标准,r1=300美元/m2,r2=400美元/ m2,r3=500美元/ m2; r:表示企业的投资密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 代入参数后,不同产业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和《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企业,在工业区内50年使用年限的地价计算公式为:P = 120
简要内容:国家级扶贫县甘肃古浪县黄羊川镇农民在收割芹菜(10月13日摄)。随着扶贫投入加大,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提高。 城乡按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 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免费 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 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比例 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 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 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探索省直接管理县体制 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综合新华社电 新华社19日受权全文播发《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决定》全文约1.5万字,共分6个部分,包括: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决定》提出,要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并从以下6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经营制度】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政策①: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政策②:在规模化经营方面,《决定》表示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 政策③: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 解读①:有关专家分析,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方面,“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提法未发生改变。但明确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前提则是“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对于之前有声音猜测目前的三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延长,《决定》中则并未提及。 解读②:中国社科院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党国英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突出了合作社应集中在服务而非生产领域,主要着力于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这符合国际惯例,也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解读③:党国英则认为这是警示基层政府不应盲目组建专业合作社,而是应尊重农民自愿这一前提。 【土地市场】 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机制 政策①: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政策②: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解读①:党国英对本报记者表示,此项意味着所谓地方政府“用计划经济手段拿地,用市场经济手段卖地”的现状有望改变。 解读②:多位三农问题专家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这意味着农民将可能与用地者对开发价格进行直接谈判,而地方政府目前在土地一级交易市场中的垄断权则将被打破。 【耕地政策】 耕地不得跨省区市占补平衡 政策①: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政策②: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解读①:经济学家厉以宁日前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国务院允许的前提下,几大综改区可以在土地政策上突破现有政策框架。据了解,目前部分综改区在此有所突破,如国务院在对“武汉城市圈”的批复中,同意“武汉城市圈”内的九个城市可统筹进行“占补平衡”。 解读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表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农民集中居住,将置换的农村宅基地增加为城市建设用地,属于擅自改变土地产权性质,“其成败得失尚待研究,不可冒进”。 【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组织可向银行融资 政策: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决定》提出将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决定》提出,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按照要求,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将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府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资,也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 解读:农业部市场信息司司长钱克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三中全会后的中国农村金融将立足于发展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为主,大型商业银行为补充的模式,而在三中全会公报发布之后,银监会也迅速表示将在东北六省开展小额信贷试点。
简要内容:昨天,国土资源部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简要内容:目前《土地管理法》正由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紧张修订中,其中可能涉及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创新。如果农民宅基地可以上市流转,是否意味着宅基地房的“转正”呢?   广州市建设用地方面资深专家昨日表示,宅基地如获上市流转,可能带来宅基地房的松绑。但它要与商品房一样进行交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宅基地房放开并非“洪水猛兽”,对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冲击,未如想象中严重。   宅基地房或可上市流转   小产权房,在广州被称为宅基地房,最初以“集资房”形式出现。“集资房”开发始于1991年白云区太和镇,以后逐步蔓延到天河、海珠、芳村、黄埔和番禺。截至2000年,白云区已建成集资房面积765.0454万平方米,列各区之首;在建面积为107万平方米。   业内人士介绍,宅基地房建设无详细规划作依据,随意性大,布局不合理,无资质施工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宅基地房产普遍缺乏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最重要的是,大量“集资房”基本未办理任何用地和报建手续,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近两年,广州发生多起因宅基地建房的法律诉讼事件。   有消息称,目前《土地管理法》也由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在紧张修订中,其中可能涉及农村宅基地将获准上市流转。广州市资深土地用地专家称,事实上广东省已经出了流转宅基地办法,但实际实施中有很多问题。因为流转办法只是政府规章,未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所以不能保证各部门在合法有效物权的共识。   该专家透露,目前修订时想把宅基地建设逐步与国有土地得到衔接,但是否能通过尚未得知。如果能在法律层面上允许宅基地上市流转,可能带来宅基地房的松绑。这样的影响不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深圳实施的土地有偿制度,甚至改革的意义更甚于前者,能够使得土地资源的效力得到释放。   对楼市冲击不会太大   宅基地房如果能上市流转,是否会对商品房市场产生很大的冲击?资深建设用地专家称,宅基地房即便可以上市流转,跟商品房始终不是完全一样的,影响也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广州市真正的宅基地建好了房子空着,等待进行交易的量也不会特别多。获得“准生证”后,宅基地房价是否会骤然飙升,跟商品房之间的价差如何都还是未知数。   宅基地房开发的品质、所处位置等都跟商品房没法比,目前即便是富裕村建的村民小区,也跟商品房的品质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可能是市场把这种流转想得太可怕了,觉得一放开就会有很多村来建房,过高估计了这种假设的供应量。   最关键的是,广州市对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年度计划,会严格控制。如果宅基地房能上市流转,可能会刺激了想开发的需求,但最终能获得审批的住宅建设量,也会非常有限。   因为并不是有了土地改革,建设用地审批量也会跟着上升。这好比房改房上市,对商品房市场也没有形成很大的冲击,反而更多的是市场体系的完善。即农民把一部分自己不住的房子,通过市场进行资源更优化配置。   宅基地房要拿产权证并不易   华南农业大学国土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吴顺辉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农民土地制度方面应该求稳,宅基地上市流转的需求目前并不是那么迫切,不流转也不会导致什么问题。   对于宅基地上市流转,不少人只是看到了钱的流动,但事实上还涉及到很多别的问题。现在法律上都规定是一户一宅基地,流转出去了农民的住所怎么办。西部、沿海有些农民到了城镇买房,但最终发现找不到工作,还是回到农村种田。因此在就业方面的配套,非常重要。   资深建设用地专家认为,宅基地部分所有权应该由谁来做代表,是由村长还是村委会,出让合同应该怎么签,都是问题。此外,房子建成后,是用预售制度,还是只能卖现楼,种种物权配套制度都需要理顺。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现有的宅基地房来说,能流转看起来是利好,但不会马上就体现出来了。宅基地房要拿得产权证,还会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原来的宅基地房开发有很多条件并未完善,需要补办很多手续补交很多费用。此外,政策出台后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最终落地。   宅基地房没有产权   宅基地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简要内容:在建设、交易过程中,政府税、费收入,占到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80%。国家应该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上面下功夫,让多数中低收入者有房住,而不是对整个房地产业进行打压。   ★采写/《小康》记者 秦海霞   20071月16日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将实行清算式缴纳,取代现行的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法。   一石激起千层浪。通知一出,房地产股票应声下跌,引起的震荡不可谓不大。   土地增值税究竟是压倒房地产开发商的最后一根稻草,还是仅仅只是一根普通的稻草?   房地产商的灭顶之灾   1993年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就已颁布,一年后财政部颁布了实施细则。此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在持续中,但并不是按照《暂行条例》中的累进税制征收,而是按照预征的方式执行,比如在江西是按1%的额度预征。但江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润初表示,事实上,土地增值税在一些地方也是有协商余地的。有的企业通过协商可以免除掉,这就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资料显示,2006年土地增值税只有231.32亿元,仅占全国税收的0.6%,尽管如此,与2005年相比已经有了65.2%的增幅。在2006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收入一直在很小的数额中缓慢增长,同时,这也预示着清算期到来时开发商将为此缴纳的税额之大。   山西灵石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界青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30%~60%,这个税要征收起来是相当厉害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马界青对此评论说,“虽然毛利润率在20%以下有免征规定,但在成本的计算中,很多项目都不能被计算入成本,比如招待费用、公关费用等,按那种计算方法,目前达不到20%的毛利润率的楼盘属于大多数,也就是说无数的开发商都必须支付至少30%的土地增值税。”   李润初也认为,按这个比例,整个房地产行业概莫能外,都是必须缴税的主体。他为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一个房地产项目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才能开发完成。如果按三年开发完成,而我们国家现在每年GDP增长都在7%以上,也就是说三年之后怎么说也要超过20%才行——如果房地产开发毛利润额增长额在20%以下的话,开发商事实上在赔钱。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真正执行这一政策,整个房地产业都难达到免除标准。   秋后算账合适吗   对法律执行8年之后再旧事重提,受采访的房地产开发商都表示,感到突然,而且一上来就清算,“实在不可理解”。   上海东银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陈萍对这一政策延数年后执行表示了强烈的质疑,他对记者说,这次忽然重提土地增值税是延续了“用运动来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方式。“条例颁布之后,那时不执行,等到这部分资金已经化入继续开发的资本后,忽然又来清算,这对于房地产就是很不公平的。”   他认为,如果1993年《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就按法律来收取土地增值税,这对于所有房产商来说是公平的,但既然当时没有开始征收,现在忽然旧事重提,那么就应该从2007年2月1日之后开始,就是从界定的时间点之后的项目开始征收,这才是合情合理的。   《小康》调查中也有业内人士对土地增值税本身提出了质疑,“房地产公司通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创建了自己的品牌,而增值税是按项目来进行征税,这就等于把房产所有利润归结于土地的增值,完全否定了房地产本身在项目上的附加值,比如设计、品牌、管理等。这将严重影响房产企业对于建筑品质的追求,品牌的营造,设计的创新。因为无论企业怎么投入都将被税收一把掏空了。”   该业内人士认为,税收本来是公民和市场主体用来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对价,如果仅仅因为炒房过热就使用税收政策调控,然后又不认真执行,过了许多年后又来清算,这样随时破坏“游戏规则”,显然也与税收法定这一基本法治原则不符。而且当时《暂行条例》的制定也显得匆忙。税收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常常是通过部门立法来解决,导致立法常常为一事而兴,一事而息,失去了以法治国的本意,也将更多纳税群体的意见剥离在税收这一重要决策参与过程之外。   土地增值税可能被规避   有专家分析,土地增值税旧话重提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很快,很多的房地产商倾向于囤地;二是近些年房地产业征税情况不理想。但被寄予厚望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呢?   受访多数开发商认为,实施效果难免要打折扣,中国的通常情况是开票据的是10元的话,不开票据的金钱往来则有可能达到90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事情都很难查得清楚。   北京市国税局调查报告显示:取得发票无付款单位名称和取得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不符的票据进入成本,建设期多摊销开办费、设计费等等,都是全面“计提”之后房企违规摊销成本的手段。而部分房企项目竣工达到清算条件,却故意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样导致清算困难,企业所得税漏缴。   房地产研究专家顾海波指出,联系到以往一系列税费政策对房价影响甚小甚至反向影响的事实,人们不能不担心税负被转嫁到消费终端。譬如,2006年出台的征收20%个人所得税被认为是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精准调控”的良策,但终被各地的“核定征收”消解。   2006年,税务总局规定,对于无房屋原值凭证、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3%核定征税。结果,地方在操作中,所得税基本都按1%~2%的税率征收,离20%的法定征收税率相去甚远。核定征收的本意是不给逃税者可乘之机,地方在具体“落实”中,恰恰将其变成了“合理避税”的对策。   当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时也给政策的执行留下了一个“活口”,即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结果,这一“例外”规定被普遍使用至今。一个可以想象的结果是,在被挤压得几乎不能发展的开发商必然会从法规中找到各种的避税空间,高税率必然带来全面避税,从操作层面上这必然带来税收监管的成本升高。   李润初也认为,可以预料的是,将有很多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免除。   房价坚挺依然   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出来表明态度说,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是针对开发商的利润,而不会对房价带来大的影响。但记者所采访到的开发商和相关研究人员则普遍表示不乐观。他们认为,解决房价问题总是拿房地产开刀,多半会让事情变糟,而不是变好。一旦进入具体的征收环节后,在30%~60%之间又没有具体衡量标准,这将给负责征收的公职人员提供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可以预见的是新的腐败温床将伴随此政策诞生。而就房价来说,增值税不过是政府和开发商重新分配利益,没有增值税的时候开发商挣得多一些,有了增值税,政府多拿一些,开发商挣得少一些,但这和购房者都没有什么关系。   对于这一政策的后果,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健康认为,“想靠这个来控制房价是不现实的,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平抑房价的政策最终都着落在对房地产开发阶段的征税,那最终显然所有的房价政策都将是失败的。所以现在最要紧的不是想法从开发商这里征税,而是对其他真正影响房价的环节进行考虑”。   陈萍也认为,国家应该从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上面花功夫,让多数中低收入者有房住,而不是对整个房地产业进行打压。   但更多的房地产商把矛头指向政府。李润初举例来说,南昌中山西路一块地6年前60万一亩,现在的拍卖价已经达到1206万一亩,一年的涨幅300%还要多。这样的涨幅也印证了赵晓的观点。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赵晓指出,统计表明,在整个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的过程中,政府的税费收入占到了房地产价格的将近30%~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将近占到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80%。如此高的预期受益和与之不对称的成本付出,是地方政府与房地产集团越走越近,而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的利益根源。
简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在列席全国两会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正大力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避免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孙文盛说:“这两年来,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根据现行过程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规定得很清楚,关键是要抓完善,抓落实。”   孙文盛介绍说,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在系统内部开展了包括共产党员、机关公务员做好模范走在前的十个“走在前”活动,以及规定机关干部到基层时不准索要钱物等“五不准”的要求,从小事上要求干部提高自身素质。   据了解,2007年,监察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委继续加强对土地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继续组织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   孙文盛说:“今后,我们将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来加以规范,但首先要进行教育。”
简要内容:今年1月16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立即触动了房地产市场的敏感神经。沪深股市涨势强劲的房地产股票闻声下跌,单日跌幅均超过9%,1月17日甚至出现了大面积跌停的罕有现象,近30只房地产股票以跌停板报收。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了标题为“土地增值税并非新开征的税种”的文章,称土地增值税1994年就已开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不是土地增值税的新政策规定。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显然,国税总局出面“释疑”的原因,是股市出现下跌和舆论与潜在购房者担心开发商将转嫁成本的双重压力。这就带来了两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一是会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会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是不会,但现在人们早已学会不再轻易相信有关部门的“说法”,而宁愿根据市场的真实情况做出自己的分析判断。这是好事,说明人们的独立思考意识和能力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强了。   土地增值税是以累进税的形式强行均衡奢侈性房地产消费和房地产暴利,但多年来这个税与二手房转让所得税一样,一直实行预提制,开发商一般不会多此一举地将其计入成本。以2000年时开发商拿到一块成本5000万元的地块为例,如果项目建成后其他费用为1亿元,项目销售总收入2亿元,减去成本后的余额(即项目增值部分)为5000万元。按照四级累进税率,余额(5000万元)占成本(1.5亿元)的比例为33%,在50%以下,税率为30%。由此可以得出,开发商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5000万元×30%=1500万元,而此前的预征(以上海为例)是2亿元×1%=200万元。这种情况下实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怎能不构成对开发商和购房者成本的双重影响?   1月19日,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家房地产企业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上海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密谋集体‘上书’反对土地增值税”,认为土地增值税是在革开发商的命,请求给开发商喘息之机。这说明土地增值税最终是不是“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是开发商自己心里最清楚——它已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成本压力。现在几乎人人都知道,购房款中的大部分实际上是被政府拿走了。温州市合作建房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建成后的房子仅仅比商品房便宜1000来元,这应该是开发商最真实的利润核算。也就是说,政府本来已经通过土地拍卖、征收各项税费牟得了暴利,如今还要继续加税,它的后果几乎必然是房价维持在高水平上而没有可能被“调控”下来。如果我们总是把调控的重心放在对开发商的“挤压”上,放在政府继续牟取更多暴利的基础上,这样的“调控”就永远难以收到实效,也就不必奇怪,为什么中央政府的调控措施屡屡出台,而收效甚微,并由此损害了政府的信誉,被讥为“空调”。开发商是不可能主动承担因税费而带来的高成本的,必然而且只能把它转嫁出去。而且不论政策如何规定,税负实际上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向政府支付的。这样一来,在民众的眼里,政府是在与开发商一起,联手盘剥他们的钱财。长此以往,政府的声誉、信誉和威望都将或已经受到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近年来,各地政府加紧“经营城市”,主要目标就是以越来越高的价格卖出土地,如此经营的后果是耕地越来越少,而各大银行则成为中国房市最大的房东。房地产大热,自然具有拉动GDP的效应,这也是各级政府热衷参与房地产“炒作”的原因。但这种繁荣是以金融风险剧增为前提的,而中央政府出于经济增长速度的考虑在实施调控时也难免投鼠忌器,怕房价下跌伤害银行,这样的调控其效果自然更是大打折扣。中国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几乎是无法预期的,因为住房是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遮风避雨、结婚生子、给子孙后代创造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等,所有的美好愿望都要依靠住房来实现。为了一套房子,人们可以竭尽几代人的积蓄、可以大幅度降低眼下的生活标准、可以让房子成为生活中的绝对主角,一辈子“房奴”。这些情况,官员们在计算公众的“承受能力”时,真的非常严肃地考虑过吗?如果真的考虑过,如果我们调控的基点是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向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角度出发,就不会出现以下的情况。   一个月以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新浪网新闻中心、北京益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ePanel在线调查平台,对2582名公众进行的专项调查发现,受访者普遍认为,地方政府缺乏调控的积极性(67.5%)、开发商过于暴利(60.7%)、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不明显(40.3%)这三方面因素,应该对目前房价过高的局面负主要责任。与两年前相比,公众对房价居高不下原因的判断已经发生了不小的变化。2005年5月,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对北京、上海、深圳、沈阳4个城市500名居民进行的电话随机调查发现,受访者认为造成房价高的3个最主要因素是:投资房市者的炒作(51.6%)、开发商的利润过高(44.7%)、城市人口的过快增长(38.9%)。比较前后两次调查结果不难发现,公众注意力的焦点已悄然转移。除了开发商的因素之外,多数公众更倾向于把目前房价过高的原因归结于政府调控不力——其中,地方政府尤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增加税费,成了过去一年中政府调控房市的代名词,每次增加税费征收,政府总是保证说不会增加公众负担,但结果如何呢,哪一次增加税费不直接体现在房价中?为什么中国的房价就不能受市场规律的调节,而总是逆市场规律而行呢?看来政府不能不从自身寻找原因了。   显然的事实是,社会公众在对政府提供住房福利和抑制高房价两个方面,都对政府的工作不满意,政府解决自己的社会职能问题也就应该从这个角度出发,真正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毫无疑问,政府调控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开发商多销售住房,因为这就意味着多解决社会公众的住房问题,也就增加了社会福利,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同时也应注意维持房地产商适当的利润所得。如果企业无法获得一定数量的利润,也就失去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房地产市场也就无从稳定,最终还是难以满足公众的住房需求。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对投资性购房和炒作购房进行征税,以抑制高房价的社会需求;二是要帮助产生潜在降价购房者的数量,让房地产商认识到降价后的利润将更多地是从低价格商品房的销售中获得,而且这部分利润将达到或超过仅销售高价格商品房所获得利润。这就需要使低收入群体在购买住房时,可以获得住房补贴或贴息、降息,如此,购买高价格住房的人就会有所减少,而购买低价格住房的人数就会有所增加。   当然,本次以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亦有其积极作用。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土地增值税并非新开征的税种”一文中特别指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就是说,如果土地增值税是对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征,由于税收的传导作用,房价暴涨就是难以避免,并会由购房者承担。然而现在并不完全是这样。那些一直以来致力于为普通民众开发住宅,着力于建设“低利润普通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那些一直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全额做了预提,并且没有挪作他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不会对其造成什么严重的冲击。而对于那些狂赌地价、房价上涨,并且不严格执行税务、会计制度,不注意现金流安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论其规模大小、上市与否,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都将给其带来不小的麻烦。   问题在于,这个政策有明显的漏洞。土地增值税的增收方法为利润与税率递增式征收,税率在30%—60%之间。开发利润与开发成本之比越高(也就是投入产出比越高),被征税的比例就越高。投入产出比达到200%以上,开发商的利润将有60%被征税。此征收方法对控制房地产商追求高价商品房有一定的效果,但缺乏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理性思维,仍然可以理解为政府是在往自己腰包里捞钱。如果此政策真是为缓解房价上涨的压力,就应该给予开发商低利润销售更大的优惠,在利润低于在某个数值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这个数值才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利润越高者依比例征收的越重。如此,税收才具有了调控杠杆的意义。须知单纯的征税,从来不可能做到压低商品的价格。   从根本上说,我国房地产市场还缺少一个内在稳定器,所以总是需要外部的力量调控来调控去,这是我国房地产市场难以避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焦点之所在。如樊纲先生所说,这个稳定器就是房产税或者是物业税。政府需要对房产按固定比例征税,税额要随着房价的提高而提高。我国80%的劳动者属于低收入者,而低收入者的住房不能全推给政府,可以通过价格变化、税收杠杆自我调节,相对均衡。首先,由于房产税是对财产征税,它有利于缓解社会收入的不平等;第二,这种税收是稳定的税源,只要有房子就有税;第三,可以减少其他税收,减少生产者的税负;第四,可以使政府的税源更依赖于把现在的城市建设好、维护好,而不是更多地依赖卖地来获取财政收入。樊纲先生没有提到更为关键的一点,即政府不能视普通住房为渔利工具,应参考现实国情确定普通居住标准,对于标准范围内的居民自住用房,特别是多层住房,政府应免费提供土地,并尽可能做到零税费,包括将试点的物业税。对于超标准豪宅,除按市价公开拍卖土地外,相关税费也要尽可能减轻,只要购买者收入来源合法,特定人群的奢侈对拉动内需有好处。无论购买普通住房还是豪宅,都应享受退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优待。   我们希望,这样的一个“内在稳定器”能够在我国尽快建立起来,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没完没了地进行效果不佳的“宏观调控”。
简要内容: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日前表示,未来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一条主线,三个重点”,即以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为主线。 而三个重点是:一、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监督政府一把手对本行政区内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二、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情况。三、推进土地政策的完善。对督察范围内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建议,要研究土地管理中带有苗头性的问题,要对国家出台的政策法令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调研,并提出改进建议。
简要内容: 昨天,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在去年底联合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两部委负责人在中国政府网上作出相关解析,重申将大套型住宅项目等列入限制目录、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列入禁止目录。   “两个目录是严把土地闸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产业政策是制定两个目录的重要依据之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时,两个目录也会作相应调整。”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可以说,用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联动机制已经建立,用地政策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调控作用。”   其中,限制类项目被分为两部分,一有限制条件的,同步增加用地条件,列入限制目录;二是无限制条件的,则作为禁止用地项目列入禁止目录。同时,结合土地资源状况,依据土地供应政策,将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和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等列入限制目录;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等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则列入禁止目录,禁止用地。   “新的‘限地令’、‘禁地令’表明,土地集约利用是大根本,不可动摇。同时,土地紧缩政策也将对楼市产生进一步紧缩效应,行业整合可能就此提速。”世联地产的分析师认为
简要内容: 问: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引起了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的“反弹”,而且反应之激烈,出乎意料。对此,有不少人担心,房地产商会将土地增值税转嫁给购房者,从而引起房价的再次攀升。请问,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到底有何制约作用?                         ———东方网网民 阿童木   答:从刚刚过去的2006年的情况来看,尽管房地产调控已见到一些成效,但效果还不够理想。为此,2007年的房地产调控,不仅会继续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还可能出台一些更严厉的政策措施。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要求从2月1日起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就是第一例。根据这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额(各项成本之和)50%的部分按30%的税率征收;超过50%-100%的部分按40%的税率增收;超过100%-200%的部分按50%征收;超过200%的部分按60%征收。开发项目的利润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举个例子说,假定某项目土地费用为1亿元,开发费用加其他必要费用为1.5亿元,而开发后售房总收入为5亿元,则获利2.5亿元,扣除金额共2.5亿元,利润率为100%,适用40%税率,因此,增值税要纳2.5亿元×40%=1亿元,增值税后利润为1.5亿元。如果售房收入为3亿元,则获利0.5亿元,利润率为20%,按规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税总局关于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一出,开发商的确反应较为激烈。然而,这一政策的落实,将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也有利于稳定房价。   一是将大大压缩开发商的利润空间,有利于实现房地产业和各行各业一样的利润平均化。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制度,毛利率超过50%的项目,开发商的利润将因此减少24%。而据知情人士判断,一些地方土地增值额大多远远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不少项目的利润率甚至超过了300%。按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估算,开发商高额利润的相当大一块要上缴,从而会导致由暴利驱动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高烧退热,并进而带动钢铁、水泥等有关行业的投资降温,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二是将有力地打击囤地、炒地行为。如果发展商圈地而不开发,企图坐等地价上升之利,则土地增值税清算将把地价上涨之利的大部分取走,因为土地开发成本为零,地价上涨所获差价的利润率就会变得极大,从而增值税率会极高,而囤地者还要冒一年不开发收费、二年不开发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风险。这样,圈地、囤地、炒地行为将受到极大抑制。   三是将有利于稳定房价。开发商如果想把增值税的负担加入房价转嫁给消费者,则开发商的获利空间就不会下降,从而累进的增值税率不可能下调,开发商的高利润率还是无法实现,反而会使开发的房子因房价上升而难以销售。聪明的开发商会认识到,与其让房价上涨而滞销,不如让房价不涨而压缩自己的利润空间,一则可加快销售而回笼资金,二则可降低增值税的累进等级。根据政策,房价越低,利润率越低,累进税率也会越低,这就把降低房价和开发商的经济利益直接挂上钩了。   四是将有利于改善商品住宅开发的供应结构。目前,开发商不愿多造中小套型住宅,主要是因为同样面积的土地建造中小套型房子的成本要比造大套型房高10%左右,并且中小套型住宅往往卖不出高价。而现在的土地增值税制度,从经济利益上引导并制约他们按照国家意图和市场需要去行动。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规定,利润率越低,税负越轻,如果增值额未超过项目金额20%,可免征增值税。这自然会形成开发商多开发中小套型住房的动力,从而有利于改善住宅供应结构。   可见,向房地产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决不是政府简单地要增加财政收入,也不是要引起房价的再度攀升,而更主要的是为了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对房地产业调控的意图,平抑房价,改善住宅供应结构,更合理地配置稀缺的土地资源,以推动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有人会提出这样两点质疑:第一,土地因开发而增值,为何要对开发商征收增值税?第二,增值税清算是否意味着政府要对房地产业发展进行打压?对以上两点质疑的对应看法是,土地属国有即全民所有,土地增值的一部分可归因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并已计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而大部分应归因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城市交通和配套设施建设,因此而形成的土地增值理当归国家或人民所有,征收增值税是应当的。这种清算决非打压房地产业,只是将本应属于社会所有的利益回归社会,让企业获应得之利,以促使它们参与各行各业的公平竞争,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健康成长。当然,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真正取得效果,还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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